社会保险登记对象包括哪些?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对象包括:(1)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的职工;(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也应在指定的经办机构或基层社会保障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义务,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企业单位需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和资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成立文件等相关证件和资料;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证件等申请资料,应即时审核。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退回登记申报资料等,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要求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信息、职工信息、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地建立起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档案。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