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对无证无照经营不予以查处?
对无证无照经营不予查处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办1日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凡符合在集贸市场等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等三种情况的,有关部门不得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那么,哪些情况下对无证无照经营不予以查处?
不予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形:
1、明确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
3、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
依照现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而拟修改的意见稿的制定旨在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不同: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意见稿规定,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意见稿规定了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同时明确,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对于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无照经营触犯了哪些法律?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 370 号)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