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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事项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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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加计扣除事项

    问:研发项目要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需先报给市科技局进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其中有份资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需填写项目“起止年月”,因项目在立项时,对起止年月仅是预计,在实际研发时有可能超过原先预计研发结束时间(超过时间一般在三个月左右)。另,项目超期我司未向市科技局做延期。 超过原申报研发时间所发生的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呢?

    答:

    所得税处答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一)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企业有配套项目经费的研究开发项目。政府部门立项的产业化类计划项目不在此列。(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对某技术或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新开发技术或产品的项目。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由企业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没有异议的,不需要科技部门鉴定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备案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咨询中所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相关文件中没有要求企业报送此表。

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企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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